《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内容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

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 1,<3 ≥3,< 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 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 ≥1.1,< 3.3 ≥3.3,<6.6 ≥6.6

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3 其它规定5.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最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针对排放标准,安装符合餐饮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器。